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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是多久 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起什么作用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4日 来源:南宁死刑上诉辩护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死刑上诉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

 韦俊律师,南宁死刑上诉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是多久

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是多久

刑事诉讼法中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核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死刑案件,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依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1991年至1997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授权云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五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毒品死刑案件行使核准权。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级人民法院,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在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内容、方式等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相同。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依法改判;同意维持原判的,裁定予以核准。

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包括审判行为在内,一审、二审、再审,都设置有相应的期限。唯独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期限。死刑复核是一个特殊程序,复核需要多长时间,不仅《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复核期限可长可短,视案件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起什么作用

一、什么是死刑

死刑,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是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

死刑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处决,在严惩犯罪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安抚受害者遗族、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拥有特殊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在各类阶级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样,拥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

适用死刑的罪名:谋杀、叛国、严重的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等。

二、什么是死刑复核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复核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

三、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起什么作用

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复核的职能定位关于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职能定位,主要有五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在控辩审三方诉讼构造中居于控方地位,其主要诉讼职能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对刑事犯罪进行指控。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审判程序的一种,检察机关也应以指控犯罪的诉讼职能在其中发挥作用。因此,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职能是控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能在于法律监督。死刑复核程序的作用主要在于限制死刑适用的数量,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作用应体现在对这一精神的贯彻和执行上,其主要起到的作用应该为法律监督。

第三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既要承担公诉职能,同时也要负担法律监督职能。理由为死刑复核程序与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一样同为审判程序,既然为审判程序,就必然存在控、辩、审三方,而检察机关作为指控犯罪的控方理应承担起控诉职能。同时,检察机关还是宪法和法律确认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里必然还要承担法律监督职能。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该赋予检察机关以自由选择权。根据目前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检察机关本来就处于“可以”向法院提出意见的法律地位,因而其完全可以根据死刑复核案件的不同情况自行决定对该案提出自身意见还是不提出。

第五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根本就没有必要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之中。理由是死刑复核程序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其本质上也并不是诉讼程序,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已经发挥完毕,其公诉使命已经完成,因而检察机关没有必要再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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